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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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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2019年10月21日,贵单位下发了《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针对文件中附件序号4执业药师对应职称层级为主管药师或者主管中药师,对该通知有3处疑问恳请贵单位解答:一是此通知是否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二是若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对照通知中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对取得执业药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岗位设置,聘任取得执业药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药师)为主管药师(中级职称),是否有其他附件条件;三是若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对取得执业药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药师),达到相应条件,是否可以以此证作为职称证书申报副高职称。
答复时间
内容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通知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二、在满足岗位聘任条件的情形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即等同于取得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单位可将其聘任为主管药师(中级职称),无需再进行证书换发。三、按照该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主办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56号 邮政编码: 810008 传真:(0971)8258000 政策咨询:(097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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