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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释义:第十七条

作者:群体(青少)处     来源:群体(青少)处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8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第十七条“鼓励居民委员会结合社区实际创新健身项目和方法,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社区运动会等健身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鼓励村民委员会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利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等组织开展农民运动会、趣味运动会等健身活动。”

本条主要依据《体育法》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规定,以鼓励的形式对基层组织的全民健身职责义务给予了细化明确,即基层组织开展社区运动会、村民运动会等健身活动出于自愿、需要而非强制要求,但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予促动和鼓励。鼓励的措施目前主要包括资金的重点支持、提升改造基层体育场地设施、社区(乡镇)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健身指导服务下乡及平台推广宣传等。

社区运动会、村民运动会等健身赛事活动是最基础的有组织的群众体育活动,最能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健身成果、健身风貌。《条例》将此专门作为一条加以以明确,突出了全民健身新的方向和新的关注点,也将成为下一步群众体育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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