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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释义:第四十一条

作者:群体处     来源:群体处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8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对《条例》的执行(执法)部门及其执行者(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主要的处罚行为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种类型。其中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编的正式职工和长期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体育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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