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对矿泉水开发项目探矿权审批的前期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矿泉水属于国土资发〔2006〕12 号
规定的第二类(低风险)矿产,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
构造条件,编制矿泉水矿业权设置方案;矿泉水资源情况
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再编
制矿泉水矿业权设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由青海省
国土资源厅编制商业性探矿权投放计划招拍挂方式向社会
公开出让矿泉水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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