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查探矿权首次延续,面积缩减多 少,提交预查实施方案吗?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 号)第
八条规定: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 年,并应提高符合规
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的,省
级以上等级管理机关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
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
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
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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