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扶贫开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遗工坊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进非遗工坊健康有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将《青海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
2021年3月26日
青海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省省级非遗工坊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推进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建设的通知》和《青海省关于推进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遗工坊是指选取适于带动就业、有市场潜力的非遗传统工艺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独立运营、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当地非遗保护设施、传统工艺传习所、闲置场所或企业厂房等进行改造或新建,形成相对集中的传统工艺生产、培训、交流、展示和销售的空间。
第三条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与青海省扶贫开发局负责省级非遗工坊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设立省级非遗工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托一项或几项覆盖面广、从业人员多、适于带动就业、具有较好市场潜力的非遗代表性项目(重点为传统工艺项目);优先支持依托列入国家和青海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项目建设工坊;
(二)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且有效运营一年以上;
(三)有建设非遗工坊的必要场地和水电等基础条件;
(四)围绕稳岗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能够有效吸纳监测户参与工坊就业,稳定增收。
(五)企业或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省级非遗工坊的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申报省级非遗工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申报单位或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
1.成立时间;
2.依托的非遗项目名称、类别、级别;
3.从业人员信息;
4.监测户或低收入用工人员信息;
5.营业收入、工资发放基本情况及凭证等;
6.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数据翔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反馈推荐部门。
第七条 省级非遗工坊认定程序:
(一)县级文化旅游及扶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遗工坊推荐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签署意见盖章,统一报送至上一级文化旅游部门核验;
(二)市(州)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联合扶贫部门核验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后报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扶贫开发局组成专家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评审专家组成员从省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拟定非遗工坊名单;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扶贫开发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综合考虑形成共识后报请省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议审议,待会议通过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微信公众平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并印发认定文件。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及省扶贫开发局提出。
(六)建立完整的非遗工坊评审档案,准确、真实地记录非遗工坊的评审情况,对评审非遗工坊的全部资料和结果收集、汇总,评审会议记录等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经认定的青海省省级非遗工坊,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扶贫开发局联合颁发“青海省省级非遗工坊”牌匾。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扶贫部门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遗工坊开展相关工作:
(一)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予以相关政策扶持;
(三)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展示、展销及交流互鉴等。
(四)利用各种平台开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产学研合作。
第十条 非遗工坊所在地文化和旅游、扶贫部门要做好工坊的指导、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扶贫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省级非遗工坊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对业绩突出的非遗工坊,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扶贫开发局联合给予通报表彰,并在相关资金扶持上予以倾斜;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力,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好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非遗工坊,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扶贫开发局予以撤销命名,收回牌匾,予以公布,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
(二)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工坊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一年以上不开展非遗工坊工作的;
(五)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六)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扶贫部门应当对所在地省级非遗工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非遗工坊公示期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省扶贫开发局负责受理举报电话、信函,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6日。
青公网安备630103020004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