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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老姐74年生,现在52岁,西宁户口,年轻时候在居住外地在外地交22年灵活就业社保,现在回到青海欲办理退休手续,城西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本地政策:外地交的22年社保关系转回来后,还必须得本地建立一般账户交10年62岁才能办理退休。 我知道必须要十年是针对跨省户籍,而老姐是本地户籍。 我理解当国家政策和省政策冲突后,应以国家政策为准 请问:国办发2009 66号不是说了户籍优先,为什么我老姐不可以办理退休? | |||
| 答复时间 | ||||
| 内容 |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经西宁市人社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经“青海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查询,您的姐姐史天玲(身份证号:410305197502194025)未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第二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史天玲并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文件规定跨省转入条件。市民问题中所提到的“户籍优先”在上述文件中并未提及。同时,依据《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青社服局函〔2021〕144号)规定:“本省户籍就业人员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满10年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后,符合退休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史天玲户籍所在地虽在本省,但在本省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0年,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故史天玲不符合在本省办理退休的条件。 综上所属,为史天玲办理社保关系跨省转入业务与正常退休业务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工作人员已将以上情况告知您,您表示已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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